发包莫名惹官司,专业律师解困局!
更新时间:2024-05-21 17:27:31 点击次数:3853 次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审理级别:一审

  诉讼地位:被告

  审理法院:肇源县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段智远


  【案情简介】

  2011年-2012年5月4日大庆市某金具公司承包了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包的日光节能温室大棚的建设项目,后交由高某等人具体负责施工。项目建设完工后金具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高某工程款,高某遂提起诉讼将金具公司告上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将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请发包人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代理】

  代理案件后段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案由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所涉及项目为农业设施安装,农业大棚建设不属于建设工程活动,故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答辩人不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发包人的责任。建设工程一般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装修工程。在建筑面积、体量上要达到一定标准,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此外就土地性质而言,建设工程所占用地应为建设用地,只有当事人办理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后,方能从事建设。而且因建设工程事关公共安全,故在承包人资质、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均有多种强制标准。而反观农业大棚,建设占用的是农用地,属于农用设施,不具备建设工程的特点。

  2.某生物技术公司与原告某不存在合同关系,并非合同相对人,不应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涉案工程系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农业温室大棚发包给金具公司的建设项目,而原告高某与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相对人,高某应向金具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果】

  审理法院采纳了关于本案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的代理意见,驳回了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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