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继承纠纷
审级:一审
代理律师:秦淑芝
诉讼地位:被告
审理法院:哈尔滨香坊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王某与夏某系夫妻,育有两子王大和王小。夏某于2013年去世。王某于2016年去世,随后王某与夏某的两个儿子因遗产分割产生争议。
长子王大称:“父母生前,曾经召开家庭会议,王某立的遗嘱中明确说明由小二子王小养老送终,其动迁的房子给王小,工资存款剩余部分和抚恤金等都归王大所有”。在父母去世之后,王小未按照家庭会议内容对老人遗产进行处理,违背了老人生前意愿,故王大将王小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王小将父母二人2013年4月至16年8月剩余存款按遗嘱归还王大;2.王某的抚恤金,丧葬费共计17万余元归还王大。
【律师代理】
秦律师代理此案提出:首先,王某、夏某二人生前并没有订立有效遗嘱。王大在诉讼中认可说的是“家庭会议”,“家庭会议”的录音形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且并无两位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见证。故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和第二项并无实施根据及法律依据。其次,老人的丧葬费与抚恤金,不应归原告所有。丧葬费与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王大无权要求归其所有。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王大为了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了录音光碟一份证明家庭会议内容。通话录音证明其父母曾佣保姆三年,每月工资1900-2800元,父母二人生活费每天20元。王大提出二老工资一个月约1.4万多元,均被被告提走,并要求分割被继承人的房产。
秦律师提出:录音光碟提供的录音并不完整,整理的书面文字也不完整。录音内容是“家庭讨论会议”,没有到得老人的认可,即整个会议老人并未对财产部分有任何表态,录音中多次提到:“我没听明白,我糊涂了”之类的话语,且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即使属于录音遗嘱也是无效的。证据二中真实性无法核实,也没有证据是否进行过剪辑处理;三份录音自相矛盾,且原告提出两位老人一天生活费为20元明显不合常理,更不用说营养问题。两位老人生前有心脑血管疾病,花销十分大。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秦律师提出的关于“家庭会议”不是法定的遗嘱形式的代理意见,二被继承人没有留下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故而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被继承人夏某去世后存折共剩余1.7万余元因当时王某在世,故而被继承人夏某名下存款并未进行析产,该存折在被继承人王某去世前,已经将存折内款项陆续提出,截止2016年中旬,该存折余额13.4元由原被告平均分割。王某存折共计8,642元由二被告平均分割。原告称抚恤金、丧葬费共计17万元,被告称抚恤金、丧葬费14万元存在差值,但原、被告均认可被继承人丧葬事宜是由被告操办给付的费用,故认为差值应视为合理分配,不再进行平均分割。原告主张列为遗产分割的房产系被继承人生前处理完毕的房产,不属遗产的范围,故不在本案进行处理。
综上法院判令:1.被继承人夏某存款中的6.70元归原告所有,另6.70元归被告所有;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4322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