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破产
一、国企改制法律服务范围
(一)为卖方提供的服务
1、就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法律可行性分析;
2、就产权转让方案将要涉及的事项进行前期法律处理;
3、协助拟订买受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4、拟定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完成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制作内部决策过程中需要的法律文书;
6、制作并向国资监管人申报产权转让项目申请文件;
7、就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出具经济鉴证意见书;
8、协助申报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
9、协助卖方按照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制作有关文件,进行挂牌辅导工作;11、协助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10、制作与拍卖公司的委托拍卖协议或者制作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11、起草产权转让合同;
12、协助与拍卖的买受人谈判并达成产权转让合同,或者与招标的中标人谈判并达成产权转让变更登记;
13、协助卖方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14、协助卖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为买方提供的服务包括
就卖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分析,提供买方的决策依据;
就卖方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慎调查,提供决策分析;
协助买方按照交易机构及卖方的要求制作交易申请文件;
制作投标文件;起草产权转让合同;
协助与卖方的谈判并达成产权转让合同;
协助买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为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提供法律意见;
改制企业进行法律和政策辅导根据改制企业的不同改制形式,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二、破产重整法律服务范围
(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实务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5)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6)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计划后,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7)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8)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后,由律师事务所执行。
(二)破产管理人之外的律师实务
1、接受管理人的委托为破产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债权人委托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3、代理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4、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5、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破产程序;
6、代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或者复议;
7、接受债权人的委托为破产重整提供法律服务;
8、接受债权人的委托提供和解法律服务;
9、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重整企业。
其它非诉业务
1、婚前和婚内财产见证;
2、代理离婚案件的调解及谈判;
3、代理离婚诉讼的调查取证、夫妻共有财产的调查取证;
4、涉及财产数额巨大的离婚方案的策划;
5、构筑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6、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登记、查询、转让、许可;
7、对知识产权侵权进行调查并处理相关纠纷;
8、处理商号、商誉等无形资产纠纷;
9、帮助客户制定与企业科研开发及市场销售特点密切配套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知识产权合同格式,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协助客户策划符合客户具体情况的知识产权投资方案,制定、审查或修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类书面文件;
11、为客户策划商标战略、专利战略,办理企业名称预登记、商标查询、委托中外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异议、争议、专利文献查新、委托中外专利申请、撤销或无效宣告、软件著作权登记、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等;
12、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侵权调查取证、发送侵权警告信、签发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出具侵权对比分析法律意见、进行诉前调解等;
13、配合执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有效的协调工作,使责任人得到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