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遭转租,本是原告成被告!
更新时间:2024-05-21 17:20:59 点击次数:3847 次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审级:一审

  代理律师:秦淑芝

  诉讼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审理法院:哈尔滨香坊区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

  2011年9月15日,陈某与乔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自家门市出租给乔某用于经营浴池,期限至2017年。2015年乔某将房屋转租给范某,后范某欲将门市转租李某,李某要求见房屋所有权人,遂范某电话通知陈某,此时陈某得知门市欠下水电费用若干,2016年5月乔某承诺承担以前所欠费用,并从范某处收回该浴池,范某请求陈某支付之前添附的装修费用。陈某遂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乔某与范某的租赁合同无效2.解除与乔某签订的未到期房屋租赁合同3.请求乔某支付200000元违约金4.请求乔某支付15年末至16年9月的租金5.请求乔某、范某支付停业弃管期间的看护费用6.请求回收范某、乔某经营期间“洗浴联票”费用20000元等各项费用。


  【案件代理】

  秦律师接受乔某、范某委托后提出:1.在乔某与范某签订转租合同时,已经取得了第三人何某(陈某公司的职工)认可与同意:乔某在将门市转租给范某之后,由何某向范某收取租金,在2016年3月初第三人何某曾多次与范某、李某二人共同商议转租事宜,故乔某、范某之间的转租行为合法有效,且在2015年末收取范某缴纳的房租六个月内亦未提出异议。2.何某随后在陈某授意下强行占有并收回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认定何某已经同意乔某的转租行为,故乔某不存在违约行为。3.何某强行占有并回收房屋进行获利,水电费等费用也是在陈某授意何某占有期间产生4.如何某不强行占有房屋,范某继续经营,则不会产生相应的回收洗浴联票事宜。5.乔某合法转租,在原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情况下,何某强行占有出租房屋的行为,应承担侵权与违约责任。6.陈某应返还物品并赔偿二被告经济损失,故此当庭提出了反诉。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信了秦律师的代理意见,并根据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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