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抚养权纠纷
审级:一审
审理法院:香坊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诉讼地位:被告
代理律师:刘子荣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王某于2013年2月7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29日生有一女王小某。2015年9月25日,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王小某由王某抚养。
2015年11月李某某未经王某同意将孩子领回自己的住处,以孩子为女孩与父亲王某共同生活不便、王某一直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孩子生活起居、自己各方面优于王某、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等等理由,拒绝归还孩子。随后李某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女由李某某抚养,王某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诉讼费等费用由王某承担。王某遂委托我所,我所指派刘子荣律师代理本案。
【案件代理】
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是李某某执意要求离婚。离婚前每周有两三天不回家住,由王某独自照顾孩子。李某某为离婚已经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议约定孩子由王某自行抚养。离婚三个月后,因李某某母亲提出由王某一次性支付40万元抚养费或把王某的一套房子更名到孩子名下未果情况下,才提起的诉讼。
鉴于此情况,刘律师庭审中提出: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王某有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有不利影响的情况及行为。且王某有两套住房,工作稳定,收入较高,休双休日,没有李某某工作繁忙,本科毕业,能辅导孩子,比之李某某,王某的生活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律师关于李某某在离婚时已经协议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李某某不能证明王某有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有不利影响的情况,且王某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