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贷款合同纠纷
审理级别:二审
代理律师:付佳
诉讼地位:上诉人
审理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4日,在介绍人联系下,尹某A、尹某B、代某某在某银行肇州支行签订了贷款合同,但后来一直没拿到钱。2011年,某银行起诉上述三人,让其偿还本金20000元、利息2375元、并从2011年12月5日起给付拖欠银行20000贷款本金的20.25%利率的利息,三被告不知道某银行把钱给谁了,从来没得到过这笔钱,所以不同意诉请。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三被告不服均提出上诉,二审为大庆市中级法院。
【案件代理】
付佳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了三名上诉人的委托,在二审阶段进行诉讼代理,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被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肇州县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肇州县支行)在为上诉人办理联保借款过程中存在违返法律法规规定、违反中国某银行内部规定的违规操作,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操作应属无效。2、假使联保借款操作有效,某银行肇州县支行也确未履行发放贷款义务。3、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还款义务的证据不足,应依法改判。4、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原审判决应被撤销并依法改判。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付佳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最后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